(一)供应商须符合谈判文件第二章第3条“合格的供应商”的要求,并提供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参加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供应商须提供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谈判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须根据所报的医疗器械分类,提供以下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若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未体现响应产品型号规格的,则应同时提供附页复印件)。
(2)供应商所报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应提供其有效《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供应商应提供其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class="error-word e3" data-id="w2"> class="error-word e3" data-id="w3">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其他详见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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