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 (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发[ 2022 ] 12 号 ) 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准工作,助力经济平绝健康发展,现就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财库 [ 2022 ] 46 号 ) 的规定,规范资
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要 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全,不得收
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全,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全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 [ 2022 ] 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 提高至 10%-20%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
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 一 3% 提高至 4% 一 6% ,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 [ 2022 ]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
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来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直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来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直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 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 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
民航等部门河验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助政部 .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
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