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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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单要求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河北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瑞丰钢铁公司
二、保证金额度:0
三、商务条款:
二、质量标准及要求:
1、按规格型号/图号约定执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者不统一的,以高标准为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主管机关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规定及要求,满足买方使用需要。
2、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材质单/化验单等,进口产品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报关单。
3、标准包装,适合运输,包装物不回收,包装物重量忽略不计。
三、交付内容:
1、合同标的物;2、随机备品/备件、随机资料;3、合同发票;4、其它附属交付内容。
四、交付地点及要求:
1、交付地点为买方所在地,卖方承担运费及保险费用。卖方人员和车辆应遵守并执行买方现场管理制度和规定。2、合同交付等履行过程,出入买方现场的卖方所属车辆(含外雇车辆)必须满足国家和买方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车辆排放标准的政策或要求(以最新政策/要求的排放标准为准)。卖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进入并拒绝接收货物,因此造成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等在内的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的,由卖方自行承担;给买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全额追责。卖方以涂改、伪造等方式假冒车辆排放标准的,卖方应当赔偿买方一切损失。3、短溢装:单项物料采购数量小于20吨时,允许实际送货重量偏差±30%。单项物料采购数量大于等于20吨时,允许实际送货重量偏差±10%。超出短溢装上限标准的,买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买方同意接收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并结算;买方不予接收的,卖方自行处理并承担风险和损失。不足短溢装下限标准的,买方可要求卖方按本合同约定数量补充,由卖方承担额外费用和损失,因补充造成逾期的按逾期交付处理;买方不要求补充的,按实际供货数量执行并结算。
五、检验标准及要求:
买方在交付地点按本合同约定对交付内容进行验收,外观质量和数量以现场验收检验为准,内在质量由买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检验为准。
六、结算方式:
最终总价按照买方现场实际过磅重量结算,钢材结算数量说明:1、每磅次过磅数量小于20吨时:①卖方出厂过磅数量小于等于买方过磅数量时,以卖方出厂数量为准进行结算;②卖方出厂过磅数量大于买方过磅数量时,进行补重,且最大补重为50公斤,超过50公斤部分不予结算;2、每磅次过磅数量大于等于20吨时:①卖方出厂过磅数量小于等于买方过磅数量时,以卖方出厂数量为准进行结算;②卖方出厂过磅数量大于买方过磅数量时,进行补重,且最大补重为买方过磅重量的千分之二,超过千分之二部分不予结算。全部货到经买方验收合格且卖方交付合同最终总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付全款。全部货物货到后30日内卖方交付全部最终总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票合法性、合规性存在问题导致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卖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百分之一(1%)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合格。卖方交付内容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负责自费进行补充、修复或退换,因此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负责全额赔偿;因补充、修复或退换造成逾期的按逾期交付处理。卖方交付内容涉及假冒伪劣或与合同约定品牌/生产厂家不符的视为合同欺诈,卖方除应当负责自费更换外,仍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00%向买方承担违约金。卖方未在买方要求期限内对交付内容不合规以及产品、服务质量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的,买方有权交由第三方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履行交付义务超过20天或经一次修复/更换后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约定或未经买方同意进行转包/分包的,买方有权单方终止/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非因买方原因,卖方单方终止/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全额退还买方已付款项并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卖方其它违约/违规行为对买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买方有权直接从本合同或双方其他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中扣除卖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约金;除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外,卖方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并不免除卖方合同履行义务。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
本合同价格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卖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交付内容行使留置权。本合同履行地为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单方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本合同及附件以版为准,单方涂改无效。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及其补充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技术条款:
详见物料信息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500万元
六、报名要求:1、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有2家以上近两年的钢厂直接供货业绩。 3、满足过磅要求: 3.1不同项目、不同施工队分别签合同、分别过磅。 3.2单项物料采购数量小于20吨时,允许实际送货重量偏差±30%。单项物料采购数量大于等于20吨时,允许实际送货重量偏差±10%。超出短溢装上限标准的,买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买方同意接收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并结算;买方不予接收的,卖方自行处理并承担风险和损失。不足短溢装下限标准的,买方可要求卖方按本合同约定数量补充,由卖方承担额外费用和损失,因补充造成逾期的按逾期交付处理;买方不要求补充的,按实际供货数量执行并结算。 4、满足结算要求: 4.1票到付款,电汇结算。 4.2最终总价按照买方现场实际过磅重量结算,钢材结算数量说明:1、每磅次过磅数量小于20吨时:①卖方出厂过磅数量小于等于买方过磅数量时,以卖方出厂数量为准进行结算;②卖方出厂过磅数量大于买方过磅数量时,进行补重,且最大补重为50公斤,超过50公斤部分不予结算;2、每磅次过磅数量大于等于20吨时:①卖方出厂过磅数量小于等于买方过磅数量时,以卖方出厂数量为准进行结算;②卖方出厂过磅数量大于买方过磅数量时,进行补重,且最大补重为买方过磅重量的千分之二,超过千分之二部分不予结算。全部货到经买方验收合格且卖方交付合同最终总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买方付全款。全部货物货到后30日内卖方交付全部最终总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票合法性、合规性存在问题导致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卖方承担。 5、卖方需安排人员组织进厂、验质、过磅、入库。
七、资质要求:
八、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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