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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阳岛2025.4.1-2027.3.31运维服务项目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重庆广阳岛2025.4.1-2027.3.31运维服务项目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重庆
发布时间:
2025-03-03
详细内容:
广阳岛2025.4.1-2027.3.31运维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现对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问题一

1.提问:招标文件第2.2.2(2)获奖荣誉中要求“获得过行政部门授予的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相关的荣誉”,因物业管理类包含了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所以我司认为物业管理类的荣誉也能满足本条获奖荣誉要求,请代理机构明确认定标准。

2.提问:招标文件第2.2.2(2)企业业绩评审要点中绿化、清扫保洁、安保业绩的要求过于特定,如绿化养护相关行业招标文件基本不存在满足单个体量≥50万平方米的案例,同时保安服务相关行业招标更没有以平方公里设定的先例。故我司认为企业业绩的设定明显倾向于某家企业的特定优势,导致绝大部分投标人被区别对待,并不是服务面积越大就能说明服务能力越好,即使服务质量优秀,也可能因服务面积相比之下较小而被区别对待。难道是因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意向企业能够达到这个业绩才这样设定的吗?请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说明大面积案例与投标人履约能力之间的具体关联,或调整业绩要求。

答:(1)物业管理类的荣誉奖项可作为加分项,但一个荣誉奖项仅能记一次加分,不可重复计分;

(2)本项目绿化服务面积为400万平方米,安保服务面积为10平方公里,以面积作为设定标准,以便综合考量投标人对区域整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经粗略统计,仅重庆市超过1平方公里的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超过100家,而这些场所均有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故满足本项目加分业绩的相似案例及服务单位众多,并未倾向于个别企业,但鉴于投标人反馈意见,经综合考虑为加大项目竞争性,已作适当调整,具体内容详见补遗文件。

 

问题二

问题:招标文件中企业业绩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服务、清扫保洁业绩、安保管理服务业绩,严重怀疑是某一企业根据自身优势条件个性化的制定,特别是绿化养护业绩和安保管理服务业绩,不符合重庆市相关行业招标惯例。经查询,单个项目超过50万平方米的绿化养护招标案例寥寥无几,更何况百万级案例,且安保管理服务业绩以平方公里作为评审单位,闻所未闻,明显违背行业量化指标惯例。按照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一贯的专业性,不应该设定如此具有指向性的招标评分要求,代理机构是否被某一企业严重带偏,请招标人责令代理机构提供设置该业绩条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相关依据说明。如无合法合理相关依据,请对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进行修改,否则我单位保留向纪委、信访办等部门投诉的权利。

答:见问题一回复意见。

 

问题三

1、招标文件P37页中获奖荣誉,要求“行政部门授予的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相关的荣誉”,请问投标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范围包含了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且获得过相关荣誉是否应认定为满足该评分项要求,请明示;如不符合要求,请给出合理理由。

2、招标文件P38-39页中企业业绩,要求过于苛刻,行业内能够全部满足的服务企业只有个别,将绝大部分具有服务能力的优质企业排除在外,使本项的招标严重缺乏市场竞争力,与国家提倡的加快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念相背离。请重新调整为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条款。

答:见问题一回复意见。

 

问题四

1、质疑事项1:对招标文件37页“获奖荣誉(6分):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获得过行政部门授予的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相关的荣誉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每提供一项得2分,市级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没有或不提供得0分。(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资料)注:行政部门已取消的荣誉、称号不得分。”提出质疑。

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相关荣誉指向性较强,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建议荣誉不限制服务内容,修改为“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获得过行政部门授予的相关荣誉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每提供一项得2分,市级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没有或不提供得0分。(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资料)”

2、质疑事项2: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以母公司参与投标,以分公司获得的荣誉和签订的合同及缴纳的人员社保证明,是否也予以认可。

答:(1)见问题一回复意见。

(2)本次招标接受以母公司参与投标,以分公司获得的荣誉和签订的合同及缴纳的人员社保证明。

 

 

问题五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部分评审关于获奖荣誉: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获得过行政部门授予的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相关的荣誉的,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每提供一项得2分,市级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6分,没有或不提供得0分。

绿化、保洁、安保都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部分内容,是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荣誉的都可得分?

答:见问题一回复意见。

 

问题六

提问: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企业业绩中绿化养护服务业绩、清扫保洁服务业绩和安保管理服务业绩的设定,明显就是招标人特意为“XXX企业”量身定制,同时能够满足以上业绩要求的企业只有招标人内定的这家企业才能达到,该条款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请修改,否则建议招标人撤回招标公告,进行企业内部发包即可。如不修改,我司将向上级部门反映投诉。

答:见问题一回复意见。

 

问题七

问题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2.资质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1)具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投标人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若投标人为外地单位,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备案证明;(3)投标人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可证》,承诺书格式自拟。如合同签订前未取得该项许可,视为放弃中标。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由负责安保范围的单位提供资质证书。

按照招标文件此处表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可证》是由安保公司提供吗?该证书按照法律法规是属于从事清扫保洁单位才可办理的资质证书,此处需要安保公司提供,存在不合理情况。

问题2:

商务部分评审人员配置,(1)常驻项目负责人(1人),请问是由牵头人提供还是说可由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家单位提供?

问题3:

商务评分各个板块的评分内容,请问是否是按照联合体成员工作分工安排提供相应证书(如:安保板块要求由安保公司提供,保洁板块由保洁公司提供)?

问题4:

请问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按照服务内容自由组合?

答:(1)已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补遗文件。

(2)常驻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提供。

(3)是,按照联合体成员工作分工安排提供相应证书。

(4)是,联合体组成不超过3家单位。

 

问题八

问题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2.资质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1)具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投标人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若投标人为外地单位,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备案证明;(3)投标人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可证》,承诺书格式自拟。如合同签订前未取得该项许可,视为放弃中标。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由负责安保范围的单位提供资质证书。

按照招标文件此处表述,《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可证》是由安保公司提供吗?该证书按照法律法规是属于从事清扫保洁单位才可办理的资质证书,此处需要安保公司提供,存在不合理情况。

问题2:

商务部分评审人员配置,(1)常驻项目负责人(1人),请问是由牵头人提供还是说可由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家单位提供?

问题3:

商务评分各个板块的评分内容,请问是否是按照联合体成员工作分工安排提供相应证书(如:安保板块要求由安保公司提供,保洁板块由保洁公司提供)?

问题4:

请问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按照服务内容自由组合?

答:详见问题七。

 

问题九

1、绿化养护服务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绿化养护面积大于等于5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0.5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绿化养护面积大于等于1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1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绿化养护服务面积大于等于2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2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绿化养护服务面积大于等于3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服务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2024年12月前合同履约期间任意一笔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原件,不提供不得分,如合同内未明确服务面积,则必须提供项目甲方的盖章证明)。

问:绿化面积要求较高,指向性较强,排斥潜在供应商。

2、大型活动保障案例: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2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0.5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5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1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10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2分。

本项最多得2分。(须提供相关服务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公安部门备案证明或官方媒体发布的活动人数规模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问:大型活动保障案例要求高,只有少数安保公司能够满足,指向性较强,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1)见问题一回复意见。

(2)已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补遗文件。

 

问题十

一、质疑事项

(一)资格条件中项目所在地范围界定存疑

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投标人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外地单位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备案证明。但未明确项目所在地是指重庆市范围还是南岸区范围。若为南岸区范围,根据《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办理要求,需先在本区域内有项目才能办理该证书,这对市外潜在投标人造成障碍,涉嫌排除市外潜在投标人投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二)获奖荣誉范围界定不明

招标文件第三章、2.2.2(2)条获奖荣誉规定:投标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获得过行政部门授予的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相关的荣誉。然而,对于获得的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星级物业”、“红色物业”等方面的荣誉是否属于 “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 未作明确说明。“物业管理” 包含 “绿化、保洁、安保、工程维修、客户服务”等服务,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 荣誉是综合荣誉,应当认定为符合“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之规定。

(三)大型活动保障案例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

招标文件第三章、2.2.2(2)条大型活动保障案例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公安部门备案证明或官方媒体发布的活动人数规模证明。但实践中类似合同一般只约定提供保安服务人员数量、人次等,不会约定参会人员数量,通常官媒也较少发布参会人员数量,该要求给投标人带来极大困难,不合理。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招标文件中的问题,可能违背了上述法律条款,影响了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质疑请求

1、请贵单位明确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范围,若为南岸区范围,请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及依据,确保市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参与权。

2、请明确 荣誉上注明了“物业服务”、“红色物业” 等字样的荣誉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绿化、保洁、安保服务内容” 相关荣誉,避免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3、请重新考量大型活动保障案例证明材料的要求,或者提供其他合理的替代证明方式,以减轻投标人的证明负担,确保招标要求符合实际情况。

我司希望贵单位在收到本质疑函后,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本次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领投(重庆)智慧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5日

 

答:(1)已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补遗文件。

(2)见问题一回复意见;

(3)已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补遗文件。

 

问题十一

招标要求:(1)绿化养护服务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绿化养护面积大于等于5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0.5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绿化养护面积大于等于1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1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绿化养护服务面积大于等于2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2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绿化养护服务面积大于等于3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

提问:以上评审因素绿化养护服务面积累计高达400万平方米,才能得满分,同时还需要是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的服务业绩,经查询,近几年重庆市超百万平方米绿化养护服务项目招标几乎没有,这多种限制就成了“特定行业的业绩”,此条明显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严重影响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这一设置是否会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的竞争障碍,从而限制了投标人的参与范围?是否有必要对项目企业业绩的设置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问题二:

招标要求:(2)清扫保洁服务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清扫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非住宅类)清扫保洁服务案例得1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清扫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非住宅类)清扫保洁服务案例得2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清扫面积大于等于3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非住宅类)清扫保洁服务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

提问:以上评审因素清扫保洁服务面积累计高达40万平方米,才能得满分,同时还需要是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的服务业绩,这多种限制就成了“特定行业的业绩”,此条明显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严重影响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这一设置是否会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的竞争障碍,从而限制了投标人的参与范围?是否有必要对项目企业业绩的设置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问题三:

招标要求:(3)安保管理服务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1分;投标人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2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2分;投标人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

提问:以上评审因素安保管理服务面积累计高达4平方公里,且最少为1平方公里,最多提供两个服务业绩,才能得满分。同时还需要是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的服务业绩,经查询,近几年重庆市超百万平方米安保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几乎没有,且招标单位要求为平方公里,我单位多年参与各类项目投标,安保管理服务多为服务人员要求,或项目金额要求,暂未见以平方公里为评审依据的招标项目,这多种限制就成了“特定行业的业绩”,此条明显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严重影响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这一设置是否会对潜在投标人构成不公平的竞争障碍,从而限制了投标人的参与范围?是否有必要对项目企业业绩的设置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答:见问题一答复意见。

 

问题十二

1.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2(2)企业业绩中绿化养护服务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绿化养护面积大于等于5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0.5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绿化养护面积大于等于1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1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绿化养护服务面积大于等于2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2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绿化养护服务面积大于等于3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

请问:与以往类似项目相比,本次绿化养护服务面积过大,大面积养护是否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过高,从而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参与呢?

2.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2(2)企业业绩中安保管理服务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1分;投标人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2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2分;投标人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

请问:市场上是否普遍存在满足平方公里业绩要求的安保服务要求呢?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投标人的能力呢?(如合同金额,服务人数)

3.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2(2)人员配置中“具有5年及以上物业行业管理经验得1分”“具有2年及以上清扫保洁行业负责人管理经验得0.5分”“具有2年及以上安保负责人管理经验得0.5分”

请问:要求的管理经验是否指必须在投标企业的工作年限呢?

答:(1)(2)见问题一答复意见。

(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管理经验即可,不局限于投标企业。

 

 

问题十三

一、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中“组织机构”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编制要点的表述存在逻辑不够严谨的问题,建议将"运维管理服务思路"这一表述分别替换为与评审内容直接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使评审要点与评审内容一一对应,避免概念混淆。

二、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的“企业业绩”中“绿化养护服务业绩”部分,其初衷在于评估潜在投标人的绿化养护经验和能力。理论上,只要投标人具备一定的绿化养护经验,即可证明其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养护能力。然而,该条款对绿化养护面积设定了50万平方米的起点,这一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显得过于苛刻。根据对重庆市近两年绿化养护招标项目的查询,单个项目超过50万平方米的寥寥无几,更不用说100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个案例了。这种高标准是否意味着即使潜在投标人拥有此类1万-49万平方米的业绩,也不足以证明其具备该项目的绿化养护履约能力?因此,该条款存在明显的歧视,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似乎是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的限制性条款,不利于公平竞争,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订,以更合理地反映投标人的实际能力和市场需求。

三、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中的“企业业绩”中“安保管理服务业绩”部分,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该条款以1平方公里作为评审因素,与行业惯例不符。根据对保安服务行业的调研及近年相关招标项目的统计分析,安保业绩的评估普遍采用服务人数或合同金额作为量化指标,未见以面积单位作为评价标准的先例。这种非主流的评价方式缺乏行业依据,难以客观反映投标人的实际服务能力。

其次,该条款的设置逻辑存在明显缺陷。安保服务能力的核心在于人员配置、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而非服务面积的大小。即便投标人曾为大型项目提供数十人乃至上百人的安保服务,若未达到1平方公里的面积要求,其服务能力也将被否定,这种评价方式显然有失公平。

更为严重的是,该条款涉嫌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构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待遇。这种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审标准,不仅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答:(1)该条款评审标准有明确的编制要点;

(2)(3)见问题一答复意见。

 

问题十四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任一联合体签订的业绩满足业绩要求视为满足吗?

答: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由联合体协议中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提供对应业绩。

 

 

 

 

 



广阳岛2025.4.1-2027.3.31运维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现对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原文:“招标公告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投标人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若投标人为外地单位,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备案证明;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资质

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投标人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若投标人为外地单位,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备案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由负责安保范围的单位提供资质证书。

 

现修改为:

“招标公告3.1.1”

本条款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投标人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资质

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投标人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若投标人为外地单位,还须承诺中标后按照重庆市公安机关相关管理规定备案;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由提供对应服务的单位提供相应资质。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P38-39:

原文:

企业业绩:

(1)绿化养护服务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绿化养护面积大于等于5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0.5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绿化养护面积大于等于1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1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绿化养护服务面积大于等于2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2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绿化养护服务面积大于等于3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

(3)安保管理服务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1分;投标人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2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2分;投标人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

如投标人每提供的单个服务案例内容包含绿化养护、清扫保洁、安保管理三项工作中的一项以上,则每个单项均可按照上述对应标准分别得分。

(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服务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2024年12月前合同履约期间任意一笔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原件,不提供不得分,如合同内未明确服务面积,则必须提供项目甲方的盖章证明)。

(4)大型活动保障案例: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2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0.5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5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1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10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2分。(须提供相关服务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公安部门备案证明或官方媒体发布的活动人数规模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现修改为:

(1)绿化养护服务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累计面积达到50万-100万(不含1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0.5分;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累计面积达到100万-200万(不含2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1分;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累计面积达到200万-300万(不含3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2分;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累计面积达到300万-400万(不含4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3分;投标人提供的绿化养护累计面积大于400万平方米公共场所绿化养护案例得4分;本项最多得4分。

(3)安保管理服务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或合同金额为200万元-250万元(不含250万元)的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1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2平方公里或合同金额为25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2分;投标人每提供1个项目服务面积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或合同金额大于300万元的公共场所(非住宅类)安保服务案例得3分;本项最多得4分。

如投标人每提供的单个服务案例内容包含绿化养护、清扫保洁、安保管理三项工作中的一项以上,则每个单项均可按照上述对应标准分别得分。

(投标人须提供相关服务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2024年12月前合同履约期间任意一笔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原件,不提供不得分,如合同内未明确服务面积,则必须提供项目甲方的盖章证明)。

(4)大型活动保障案例: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2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0.5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5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1分;组织或参与组织1场10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案例得2分。(须提供相关服务业绩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合同不能证明活动人数规模则须提供公安部门备案证明或官方媒体发布的活动人数规模证明,不提供不得分)。

 

 

三、本项目开标时间与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调整为:2025年3月18日10点30分。

 

特别:

(1)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招标有关的信息。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标人:重庆广阳岛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7日

 

 

  广阳岛2025.4.1-2027.3.31运维服务项目答疑补遗(发布版).doc 答疑补遗文件.pdf 答疑补遗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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