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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重庆市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答疑补遗文件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1-11-09
详细内容:

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

答疑及补遗通知书

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将本项目的答疑发布如下:

一、问:核心设备(5项)制造商唯一授权,如果投标人未拿到全部5项的唯一授权(拿到四项或三项),那么该投标人能通过资格预审吗?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取消招标文件中“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

二、问:第五章技术条款在投标时是否自行承诺即可?品牌要求中若使用同档次品牌评标时会不会废标?

答:本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为招标文件第七章。

“★”条款由各潜在投标人在技术部分文件中自行承诺。各潜在投标人根据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相关要求,同时结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第六条“主要机电设备品牌要求”调整为“机电设备品牌要求”,其中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为主要设备品牌,潜在投标人如果不是相应制造商,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本项目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应在资格审查部分和技术部分中提供授权书原件。除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外为其他设备选型品牌,各潜在投标人应在技术部分中明确使用的品牌名称。

品牌要求中若使用同档次品牌评标时不会被废标。

三、问:商务部分评分资料由联合体投标单位中的哪个单位提供?

答:联合体投标的,商务部分评分资料中企业综合实力、业绩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项目团队相关证明资料由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提供。

四、问:我司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了贵司关于“项目名称: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的招标书,计划参与贵司招标,根据招标书要求,我司提出以下疑问,请回复!谢谢!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3.1.4“本项目核心设备(离心泵、曝气系统、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如果不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投标方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本项目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

我司认为该条不合理,应删除“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理由如下:

1、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这属于唯一授权,不符合招标法,属于违法。

2、贵司在每个核心设备仅规定了五家品牌,如有公司提前得知消息,极有可能该公司找另外四家公司(一共五家公司)提前得到五个核心设备的五个授权,给围标带来了可乘之机,属于违法行为;后面得到招标信息的有能力有经验的投标人就无法得到授权,有失公开招标的公平性,失去了公开招标的意义。

3、贵司在每个核心设备仅规定了五家品牌,因为公开招标,故可能会远远超过五家来投标,如不同的厂家得到不同制造商的授权,那么有一种可能,即没有一家能完整的得到五种核心设备(每种一家)的唯一授权 ,至少三家投标人同时得到五种核心设备(每种一家)的唯一授权的概率很低,因公开招标至少满足资格要求三家,那么极易造成多次废标,浪费了国家及社会资源。

4、贵司规定的核心设备供应商均属于国际知名品牌,各投标人长期使用的频率很高,且投标人与知名设备制造商之间具有长期合作及售后服务,如未得到授权,选择其他制造商,可能影响质量、成本的控制及售后服务质量,对贵司不利。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3.2第 (1)条“联合体应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单位应同时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中的设计资格要求,联合体施工单位应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中的施工资格条件要求,并由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同时应递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我司认为该条中(并由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作为牵头单位,或不规定牵头单位,理由如下:

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如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联合,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具备该类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能力,但不具备设计资质,故找到设计单位联合投标,所以施工单位作为主体,才能更好控制项目质量和投资预算;如果设计单位具备该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和能力,那么就不需要联合施工单位。但该项目专业性较强,故设计单位的施工经验可能存在不足,可能造成项目质量无法保证和控制;如设计单位不具备该项目于的施工经验和能力,仅具备设计资质,那么更应由施工单位牵头。综上所述: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牵头或不规定。

三、本项目中品牌均要求提供特定品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中第五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即要求特定品牌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请招标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条进行调整,建议在相关品牌后加上及同等档次或以上品牌,且不能要求品牌制造商授权。

答:取消招标文件中“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

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确定。

本工程所需的机电设备须采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机电设备品牌要求”规定品牌及同等或以上档次品牌,若中标人选用同等或以上档次品牌的产品,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收到中标人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招标人认质、封样(如有必要)后中标人方可采购进场。招标人认为中标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不能适用于本工程,招标人有权按约定的该材料品牌中指定一种供中标人使用,招标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中标人拒绝按招标人要求更换,该种材料改为甲供,招标人收取中标人该类材料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招标人实际支付的货款从中标人的结算价款中扣除。

五、问:取消对11月5日提出的以下质疑:招标文件中要求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对招标文件没有疑问。

答: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六、问:关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招标文件我公司已收悉,经我司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3.2.1商务评分得分(C)企业综合实力(2分)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环境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职业健康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注:体系认证证书须载明“覆盖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交付和服务等”,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询疑1:①体系认证证书不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根本没有固定统一范围或描述,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内关于认证体系为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描述版本;②本次招标的工程是专业性很强的环保类总承包项目,而不是简单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③若本次招标需要对体系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也应该规定为“覆盖环境工程总承包管理”或“覆盖环境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交付和服务”,这样更合理。

2、关于招标文件多处明确表述“本项目核心设备(离心泵、曝气系统、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如果不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投标方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本项目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询疑2:①本次招标项目属于包含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工作内容的EPC总承包项目,本次招标并没有固定统一的货物清单和某项货物型号,各投标人在设计过程中即使选用同一品牌货物,但因技术工艺特点差异,货物选型也肯定存在差异化。同时,制造商家某项货物也分不同的型号;②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中第十九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规定,明确指出是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用“同类设备”偷换概念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是有意扩大了限制范围,明显不符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应删除“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的描述;③据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核心设备中最少有两项设备已经被某家公司在2个月前获取了对应的5家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再无法拿到该设备制造商的授权。为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上述制造商唯一授权。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设备选型方案”表述的“1、主要设备品牌”和“2、其他设备选型”①两个评分办法的主要设备和其他设备指向不明确;②主要设备是指主要机电设备吗?③其他设备范围是指什么?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交付,故体系认证证书须包含以上内容。

2、取消招标文件中“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

3、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第六条“主要机电设备品牌要求”调整为“机电设备品牌要求”,其中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为主要设备品牌,潜在投标人如果不是相应制造商,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本项目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应在资格审查部分和技术部分中提供授权书原件。除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外为其他设备选型品牌,各潜在投标人应在技术部分中明确使用的品牌名称。

七、问:我公司依法参与项目名称: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名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本次年产15万吨ECT玻璃纤维智能制造生产线项目污水处理站工程的采购活动中,以下要求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

具体质疑如下:

招标文件中要求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本次项目规模:3000m3/d污水处理系统(含回用水处理系统,中水回用率≥60%,预留浓水浓缩系统)、3500m3/d软化水处理系统、40m3/h纯水制备系统、配套的站房水池道路绿化等组成。

招标文件不合理的相关规定内容;我公司要求上述内容根据《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规模划分规定,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工程规模范围为小于等于5000m³/d。建议更改为乙级资质。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答:本工程的设计资质调整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资质不做调整。

八、问:招标文件3.7.5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光盘或U盘2份(包含投标文件所有资料)。

注:1)正、副本封面需加盖投标人鲜章,否则作废标处理,投标光盘或U盘须盖有投标人公章。”问:副本是否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答:可以。

九、问:(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请问招标人:这么明显为某家公司定制的招标文件设置的要求,敢问有如此设计资质的公司是很多,各个市政设计院都具备,但同时要具备安装资质 的设计院很少 ,你们是招标设备安装 不是招标设计资质吧 为某家单位量身定做的招标文件,你就不怕被举报吗,你们领导老板们胆子太大了哦 保持抄送市纪委的权利。

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十、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3.2.1企业综合实力中: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环境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职业健康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注:体系认证证书须载明“覆盖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交付和服务等”,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属特定资质和条件作为加分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包含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交付,故体系认证证书须包含以上内容。

十一、问:就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条要求”本项目核心设备(至少含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如果不是投标方自己制造的,投标方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本项目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提出2点质疑:1,招标文件对部分设备提出品牌要求,且品牌数量有限,且要求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属于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比如指定了5个品牌,那么最多只有5家投标人可以参与投标。2,招标文件又说了如果不是自己制造,敢问那么多设备中有哪一家投标人能全部制造,是否都要到指定厂家购买(取得授权),是否又回到上述质疑问题?

答:取消招标文件中“每制造商同类设备仅能委托一个投标人”。

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第六条“主要机电设备品牌要求”调整为“机电设备品牌要求”,其中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为主要设备品牌,潜在投标人如果不是相应制造商,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同意其在本项目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应在资格审查部分和技术部分中提供授权书原件。除离心泵、MBR膜、仪器仪表、转子泵、曝气系统外为其他设备选型品牌,各潜在投标人应在技术部分中明确使用的品牌名称。

十二、问:1、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0.5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的得0.5分,共计1分;

(提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和职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投标时可不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备查,但必须保证复印件清晰可辨)

2、施工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或机电专业)执业资格的得0.5分,具有高级工程师(环境工程)职称证的得0.5分,共计1分;(提供项目负责人注册证和职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投标时可不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备查,但必须保证复印件清晰可辨)这个有点过分哦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部分中项目团队调整如下: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1分,共计1分。(提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投标时可不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备查,但必须保证复印件清晰可辨。若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

二、本工程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5.11中“设备采用Q235钢板焊制,厚度≥8mm,内衬2层耐酸胶板(3+2mm),外部涂环氧防锈漆和调和面漆二道”调整为“设备采用不锈钢SS304材质”。

同时明确以下内容:

(1)在线监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流量、PH值、COD、氨氮。

(2)废气处理后的指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若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证明资料由施工单位提供。















备注: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书为准,本通知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迅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9日

答疑通知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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