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云片区B区横一路等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
澄清说明(三)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翠云片区B区横一路等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的澄清说明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3项〔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第11.3项〔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第14.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有关“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调整合同价格”的相关强调说明:
1.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清单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第11.3项〔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判定为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
(2)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招标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减少)超过 15%的清单项。
2.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变更费用按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进行暂估并报批,结算时按本合同相关调整原则对满足“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清单项”统一调整;
3. 招标工程量增加或取消(含全部取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1)因招标清单失误,导致工程量变化;(2)原招标内容取消或增加,导致工程量变化;(3)发生变更,因原合同内容减少(增加),导致新变更内容增加(减少);(4)项目甩项,导致工程量变化。
4. 本合同专用条款1.13、11.3、14.2等系防止投标人严重不平衡报价对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条款设置,按本合同相关原则计算,可能导致某项清单工程量结算价款低于按投标单价计算的价款、甚至为负值,请投标人注意;
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3项〔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例二的极端情况示例:
例二: 某分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00m3,实际结算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量)为0m3,则“减少超15%部分的工程量”为85m3,P0为50 元/m3。
若P1为40元/m3,则结算时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为:
100×(1-15%)×50-{100×(1-15%)-0×50=0 元(P0>P1时,取P0);
若P1为60 元/m3,则结算时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为:
100×(1-15%)×50-{100×(1-15%)-0×60=-800 元(P0<P1时,取P1)。
5. 请投标人认真研究相关合同条款,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报价,谨慎采用“严重不平衡报价”策略,避免因投标策略失误对投标人造成损失。
二、本澄清说明对投标文件编制无实质性影响,开标时间不变。
招标人:重庆市地产集团
招标代理: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5日
[5000012021101201901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