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再生稻高产技术示范肥料及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油菜肥料质疑答复
系统:2020-11-20 18:00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重庆市永川区腾飞农资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火车站南路133号
邮政编码:402160
法定代表人:苏玉光
联系电话:13709402957
被质疑人: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三段24号
邮政编码:644300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1-4621529
我单位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重庆市永川区腾飞农资有限公司“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再生稻高产技术示范肥料及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油菜肥料(采购编号:5115242020000542号)”提出的书面质疑,并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认真核查了项目相关情况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1、本项目是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再生稻高产技术示范肥料及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油菜肥料项目,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而制定,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同样可以具有高塔造粒生产工艺,同时招标文件中已对中小微企业在价格上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招标文件中该项技术参数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第五条相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2、招标文件第六章中“微生物菌剂”的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中设置“▲2、有机质≥45%▲3、腐殖酸≥10%;4、生物酵素≥5%;▲5、黄腐酸钾≥5%;▲6、含硼等微量元素≥2%”,理由是:本项目是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再生稻高产技术示范肥料及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油菜肥料项目,属于是采购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按农业部印发的《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政策要求而设置。本次采购的微生物菌剂设置的技术参数,更有利于净化土壤,祛除地毒,提高作物抗病能力,加快有机质分解,转化为腐殖质,疏松土壤抗板结,加快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的分解吸收的作用,实现绿色环保生态农业,从而深入推进农业部“转方式、调结构”的重大决策,围绕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创新举措、强化落实。招标文件中该技术参数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质疑人无质疑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分办法中“配方肥生产厂家获得行政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得3分,“二等奖”得1分,“三等奖”得0.5分”,是配方肥生产厂家技术能力的体现,也是投标产品质量保障的体现之一,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质疑人的诉求,我单位将对该评分条款作修改。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4、微生物菌剂所含菌种设置更符合长宁县土质土壤的要求,该项评分条款设置不指向特定生产厂家,任何潜在供应商均可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人所谓的“具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5、“履约能力:1.配备的人员中具有高级及以上农业职称人员的得1分,此项最多得7分。2.配备的人员中具有中级农业职称的得0.5分此项最多得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和聘书或劳务合同)”,该项评分条款的设置是根据项目需要中标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而制定,符合本次项目采购的要求。结合质疑人的诉求,我单位将对该评分条款作修改。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上所述,我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需求,认为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长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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