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S216哲巴线K9+600~K9+720灾毁恢复项目已由贵州省公路局以黔路复〔2021〕474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省公路局统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毕节市赫章县境内。
(2)建设规模:S216哲巴线(原S212线)位于赫章县,等级为二级公路,路基宽度为8.5m,公路设计速度为40KM/h,本次招标路段为K9+600~K9+720段,主要建设内容为对K9+600~K9+720段垮塌边坡进行卸荷清方,在清理后的坡体采用框架锚索+挂网锚喷方式进行加固防护,边坡坡顶及平台顶设置截水沟,设置急流槽将截水沟汇水引至路基边沟,坡脚设置5米高挡土墙进行支挡防护,恢复公路沿线损坏路基、路面、标线及排水设施。
(3)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全部划分为1个标段,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设计范围内路段的灾毁恢复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详见施工图设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投标人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须为C级及以上。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按照《贵州省公路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路发〔2020〕69号)文件规定的顺序对应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并优先引用对应专业的信用评价结果,本项目对应专业为养护),具体顺序如下:
(1)受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贵州省公路局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2)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
(3)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
(4)从业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
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注:①投标人若引用在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评价等级结果,应提供相关查询网页截图及网址以便招标人进行查询)。②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时自行确定填报信用等级,如因投标人查询有误或填报错误,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评标期间,若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信用等级申报存在偏差,将按照核实且掌握的信息确定投标人最终的信用等级。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其他:(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9日(北京时间,下同,周六、日可照常报名),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ggzy.guizhou.gov.cn)网上缴费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图纸或技术资料每套售价50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投标人自行踏勘。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1月30日09 时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面交招标代理公司并签到,具体开标室于开标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悉。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贵州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公路局网站上发布。
7.其他
7.1 投诉、举报
7.1.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7.1.2 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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